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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机构职能

    更新时间:2024-04-18   浏览数:802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出口货运运输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产品数量:0.000
    价格:面议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二十条**、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1/2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副会长由2/3以上理事共同推荐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副会长数量原则上不**过常务理事总数的1/3。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及会长推荐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的理事候选人。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机构的设立、注销、变更以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本会业务领域的工作经历;
    (三)较高任职年龄不**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商务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根据业务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本会的**和监督。
    为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商会可与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络组织,负责本地区会员的联络活动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专项工作。
    *六章 财务管理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会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会费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并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可以授权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商会的会费预决算执行情况。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以此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遵守财务制度和职业道德、进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商务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九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12年8月10 日*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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